来源: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有意愿使用2017年3月14日前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旧有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请按照本说明补充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一、账户开立
确保在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网址: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开立登记账户,并且在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旧有CCER交易机构”)任一交易系统开立交易账户。若已在上述系统开立过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则无需重复开立。
对2023年8月18日前在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完成登记账户开立的重点排放单位,自2023年8月21日起,可使用相同的发起代表或确认代表账号及密码登录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对2023年8月18日前未在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完成登记账户开立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分别进行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和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的登记账户开立申请。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登记账户开立流程参见附件1。
二、信息同步
通过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注销拟用于抵销配额清缴的旧有CCER,并申请将有关信息同步到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
(一)注销。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旧有CCER交易机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旧有CCER后,将旧有CCER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在旧有自愿减排注登系统登记账户下的一般持有账户,通过“自愿注销”功能,注销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相应数量的旧有CCER。
(二)信息同步。重点排放单位于2023年12月5日17点前向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指定邮箱(ccer@ccersc.org.cn)发送申请表(附件2),申请将已注销旧有CCER信息同步至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重点排放单位可在发送申请表次日起第5个工作日后登录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查看旧有CCER信息同步情况,无误后点击确认。
完成信息同步后,请参照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中的第三步至第六步,完成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配额清缴操作(注: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附件中的“自愿减排注登系统”指本补充说明中的“新自愿减排注登系统”)。
附件1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企业开户操作指引